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公开宣判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善桥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善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刘善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善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善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刘善桥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0万余元。法院认为,鉴于刘善桥受贿犯罪中有200万元系受贿未遂,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