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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9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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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建材最高罚50万

  晨报讯(记者 王娟)今后,如果施工单位被检查出使用了不合格建材,将被处以共同价款2%至4%罚款。而建设单位如果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也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昨天,市建委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据悉,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北京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国家和北京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

  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如果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施工单位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则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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