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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设车位 至少“富余”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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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4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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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12月起正式实施
人行道设车位 至少“富余”3米

  随着本市机动车数量的猛增,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停车位和行人抢道的矛盾。随着《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地方标准的颁布实施,这个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人行步道设停车位至少留3米宽;交通标志要让司机和行人一眼看清……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本市首次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地方标准,在以上方面规范了交通标志、信号灯、交通标线的设置地点、形式和位置。新标准由市交管局和市质监局编写,将在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行步道一般不设停车位

  停车位侵占了本就狭窄的人行步道或胡同,这种“车挤人”的现象在北京并不鲜见。新标准对此作出了规范,要求人行步道上一般不设置停车位,如需设置时,应保证3米以上的有效人行步道宽度。在胡同或支路里设置停车位,要保证道路宽度不低于6米,且只能在道路的一侧设置,不得影响机动车和行人通行。此外,公共电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医院等地点两侧50米范围内以及井盖上方、变压器下方,不应设置停车位。

  红绿灯不得被遮挡干扰

  树枝挡住了红绿灯,红绿灯旁就是闪烁的户外广告牌……这些让司机无奈的情况以后有望避免。《规范》规定,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不应被路树和其他设施遮挡,不应被其他光源、彩色宣传品干扰,以最大限度地便于司机视认。

  标准还对信号灯设置的司机可见范围作出了要求,比如,道路设计车速为时速70公里时,至少应让司机在距停车线140米处清晰观察到信号灯。

  交通标志不可太“隐蔽”

  不少司机都遇上过没看到或没看清交通标志导致行路违规的情况,新标准将保证交通标志能看得更“清楚明白”。《规范》规定,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最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比如,设置在道路右侧,隔离设施或车行道的上方;如果道路右侧无设置条件,可设置在左侧。交通标志安装的角度应尽量减少标志牌面对驾驶员的眩光,道路危险段的交通标志应采用三级以上反光膜。

  交通标一处不得超4种

  在一个路口,如果多个交通标志林立,容易让司机眼花缭乱,影响正常行驶。新标准规定,同一地点的交通标志牌最多不得超过4种。《规范》提出,当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交通标志时,可以并设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超过4种。按照重要程度,标志牌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三特殊地点须设警示标

  标准特别规定,在三个特殊地点,须设置相应的交通流警告标志。三个地点为:不易被司机发现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孩子常出入的地点前,须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在经常有非机动车出入、横穿的路段或机动车跨越非机动车车道的地点前,须设置“注意非机动车”标志。此外,在行人流量较大的地点,须设置标明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的引导标志。

  人行道间隔不超500米

  如果两条人行横道之间相隔过远,可能会导致行人“铤而走险”不走人行道穿越马路。新标准规定,如果道路没有天桥、地道等行人过街设施,那么两条人行横道的间隔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0米,最长不超过500米,繁华街道人行横道的间隔可视实际需要设置。此外,人行横道的宽度最宽不得大于9米,最窄不得小于3米。标准还规定,在视野受限的路段、急弯和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公交车站前方,一般不设置人行横道。晨报记者 王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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