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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14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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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探头一个月内应备案
单位装探头不备案最高罚一万 居民公共场所私装也将受罚

  晨报讯(记者 郝涛) 昨日上午10时许,宣武区崇光百货商场的法人代表到宣武公安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并通过审查,成为北京市首例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从昨日起30天内,北京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探头均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如果不遵守备案制度,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负责人也要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昨日上午10时30分,在宣武区崇光百货商场内,记者看到,商场内每个探头的种类、安装位置以及录像时间等都能从备案材料中找到。按照规定,摄像机数量如果超过表格数量,各单位必须自行添加,不能漏报。

  市公安局内保局有关负责人士说,从即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实行,要求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商场、住宅小区以及重点道路、地铁等交通枢纽,都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探头备案。

  警方要求,单位安装探头应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已安装的应自“管理规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备案。从昨天起,市局以及各区县分局均可接受社会单位的备案申请,由社区民警负责通知辖区各单位。同时警方在全市范围开始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未备案情况先进行警告,然后再处罚。据悉,目前还没有发现探头外窥的现象。

  “机关、商场等5类公共区域单位必须强制安装,该装的不装要罚,不该装的地方如果装了也要罚。”宣武公安分局内保处李副处长说,老百姓为了防止私车被划,在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擅自安装探头,要责令改正甚至予以处罚,若要安装,则应由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组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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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管理规定网上公布

  近日,“备案管理规定”全文及相关表格将在首都之窗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bjgaj.gov.cn)发布,社会单位可以登录了解相关内容和下载相关表格。按规定,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经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开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如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材料后,再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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