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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16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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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12月5日起施行
较高风险志愿服务须签书面协议

  晨报讯(记者 王娜)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这是《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中规定的内容。记者昨天从团市委获悉,该条例已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5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技能、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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