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第02版:时事
   第03版:市情
   第04版:市情
   第05版:热线
   第06版:市井
   第07版:法治
   第08版:聚焦
   第09版:市场
   第10版:房产
   第11版:观点
   第12版:图片
   第13版:播报
   第14版:读者
   第15版:早茶
   第16版:早茶
   第17版:国内
   第18版:国内
   第19版:国际
   第20版:国际
   第21版:体育
   第22版:体育
   第23版:文娱
   第24版:文娱
   第25版:财经
   第26版:财经
   第27版:证券
   第28版:证券
第02版: 时事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目录
智能交通展今起向市民开放
要闻速览
全国归集公积金累计超1.4万亿
我国地震监测台站超1200个,观测网络覆盖全国
赴南非留学须注意安全
朝鲜半岛和平进程中国继续发挥作用
国画大师泼墨赠国旗护卫队
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可上网查
职业病诊断有了专家委员会
圆明园马首铜像昨天在澳门展出
“不适合妇女岗位”将立法明确
中方反对制裁缅甸
 
  2007年10月10日    目录导航
 上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就业促进法》将出配套细则,细化保障公平就业等条文
“不适合妇女岗位”将立法明确

  晨报讯(记者 姜葳)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介绍了《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

  张小建介绍说,除了宣传和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公平就业的规定外,下一步将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出台新的配套法规,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比如在招工中,有人说我这个岗位就不能招用妇女。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你要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我们都要落实到位。”

  张小建表示,新法实行后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如果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和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 北京晨报 1998 - 2007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晨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合作伙伴
Copyright 1998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