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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征到2010年
 
  2007年10月10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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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征到2010年
第二次延长征收时间,已获国务院批准

  晨报讯(记者 彭岚兰)延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的请示已获国务院批准,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昨天记者从中国民航总局获悉,经民航总局努力争取,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延续机场建设费征收政策至2010年。

  据了解,机场管理建设费是民航“一金一费”的重要内容,此次国务院已明确了续征机场建设费的时间。另外,一并出台的四项民航财经新政策包括:《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办法》、《支线航空补贴管理办法》、《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航空公司安全保障财务指标考核办法》。

  机场建设费续征至2010年,是第二次延长时间。在去年4月份,财政部下发通知显示,根据2002年财政部文件,本应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简称机场建设费),与其他16项“政府性基金”一样,因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目前我国实行的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乘坐国际和港澳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每人收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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