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第02版:十七大特别报道
   第03版:市情
   第04版:热线
   第05版:国内
   第06版:国际
   第07版:体育
   第08版:文娱
   第09版:周末
   第10版:心理
   第11版:健康
   第12版:早茶
   第13版:阅读
   第14版:读史
   第15版:情感
   第16版:播报
第04版: 热线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目录
偷促销小勺 超市“狠罚”六百
热线快递
热线趣闻
8
望京花园业主 自开五亩菜地
学生“妈妈”陪护孤独症患儿
顾城诗稿将首次拍卖
 
  2007年10月21日    目录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偷促销小勺 超市“狠罚”六百
顾客认为罚款无依据 超市称主要为教育警告

  “我知道自己错了,可一个赠品小勺子就让我交600元。”57岁的孙女士在美廉美超市虎坊桥店购物时,将一瓶橙汁上附赠的勺子拆下拿走。她提着其他东西付完款准备离开时,被保安拦住指责其偷窃,要求她赔偿1500元。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涉,孙女士最终交了600元。超市方面表示,这不是罚款,而是赔偿,目的在于警告那些偷东西的人。

  顾客:偷拿赠品小勺 超市罚款“没边”

  孙女士说,10月15日上午9点多,她来到美廉美超市虎坊桥店(如图)购物,看到一种橙汁在做促销,买一瓶送一个勺子。“前两天我买的时候没促销,现在就想要那个小勺。”孙女士拆开被捆绑在一起的橙汁和勺子,单独拿走了勺子。

  随后,孙女士在收银台结账时被一名保安拦住,问她是不是拿了什么东西。孙女士只得交出了勺子。“这的确是我的错,我掏出身上的100多元,想以此表示赔偿,但保安不同意,把我带到了一间屋子里,要我拿1500元。我不住求情认错,说了两个多小时,最后说交600元。”

  由于孙女士随身只带了100元,便由两名保安陪同回家取钱。半路上孙女士高血压病发,一名保安去附近药店买了应急药让她服下。随后,孙女士表示无法再走,让老伴送来了500元钱,交给两名保安。孙女士认为,超市对自己的罚款金额没有标准。虽然这样,自己也认了,因为毕竟自己犯错在先,但交出的600元钱,要求拿到收据,因为她担心这钱被人私吞。

  超市:失窃严重 赔偿金有警告作用

  超市防损科的一名负责人张先生强调,这600元钱不是罚款而是赔偿。“我们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力。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是送到公安机关。遇到有的人一时贪小便宜,顾及面子不愿去公安机关,要求和我们协商解决,我们才让他们赔偿。”对于赔偿金额如何界定,张先生称,超市只是对内部员工偷东西有明确的处罚金额规定,对于顾客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双方协商。

  张先生表示,超市每个季度要丢七八万元的商品。“能抓到的只是极少数人。有时候送到公安机关,因为涉及的金额太小了,说服教育后就放了,下次还照样偷。我们也是没办法,收这个赔偿金,主要是为了教育警告这些偷拿东西的人,让他们记住了,下次就不敢了。另一方面,也弥补一下丢东西的损失。”

  至于孙女士反映的收据问题,张先生认为这是自愿赔偿,肯定无法给收据。钱会向财务入账,交给公司,不可能被个人私吞。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张先生退回了孙女士的500元。

  晨报记者 刘珏欣 文并摄

  律师说法

  属于变相罚款 超市无此权力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对此表示,虽然超市强调这是赔偿,但赔偿应该按实际损失计算。顾客偷拿了超市东西,超市有权没收偷拿的东西,或者要求赔偿等价值的钱。如果要求赔偿相当于商品价值多倍的钱,就是一种变相罚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超市作为企业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晨报记者 刘珏欣

 
版权所有 北京晨报 1998 - 2007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晨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合作伙伴
Copyright 1998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