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自己错了,可一个赠品小勺子就让我交600元。”57岁的孙女士在美廉美超市虎坊桥店购物时,将一瓶橙汁上附赠的勺子拆下拿走。她提着其他东西付完款准备离开时,被保安拦住指责其偷窃,要求她赔偿1500元。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涉,孙女士最终交了600元。超市方面表示,这不是罚款,而是赔偿,目的在于警告那些偷东西的人。
顾客:偷拿赠品小勺 超市罚款“没边”
孙女士说,10月15日上午9点多,她来到美廉美超市虎坊桥店(如图)购物,看到一种橙汁在做促销,买一瓶送一个勺子。“前两天我买的时候没促销,现在就想要那个小勺。”孙女士拆开被捆绑在一起的橙汁和勺子,单独拿走了勺子。
随后,孙女士在收银台结账时被一名保安拦住,问她是不是拿了什么东西。孙女士只得交出了勺子。“这的确是我的错,我掏出身上的100多元,想以此表示赔偿,但保安不同意,把我带到了一间屋子里,要我拿1500元。我不住求情认错,说了两个多小时,最后说交600元。”
由于孙女士随身只带了100元,便由两名保安陪同回家取钱。半路上孙女士高血压病发,一名保安去附近药店买了应急药让她服下。随后,孙女士表示无法再走,让老伴送来了500元钱,交给两名保安。孙女士认为,超市对自己的罚款金额没有标准。虽然这样,自己也认了,因为毕竟自己犯错在先,但交出的600元钱,要求拿到收据,因为她担心这钱被人私吞。
超市:失窃严重 赔偿金有警告作用
超市防损科的一名负责人张先生强调,这600元钱不是罚款而是赔偿。“我们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力。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是送到公安机关。遇到有的人一时贪小便宜,顾及面子不愿去公安机关,要求和我们协商解决,我们才让他们赔偿。”对于赔偿金额如何界定,张先生称,超市只是对内部员工偷东西有明确的处罚金额规定,对于顾客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双方协商。
张先生表示,超市每个季度要丢七八万元的商品。“能抓到的只是极少数人。有时候送到公安机关,因为涉及的金额太小了,说服教育后就放了,下次还照样偷。我们也是没办法,收这个赔偿金,主要是为了教育警告这些偷拿东西的人,让他们记住了,下次就不敢了。另一方面,也弥补一下丢东西的损失。”
至于孙女士反映的收据问题,张先生认为这是自愿赔偿,肯定无法给收据。钱会向财务入账,交给公司,不可能被个人私吞。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张先生退回了孙女士的500元。
晨报记者 刘珏欣 文并摄
律师说法
属于变相罚款 超市无此权力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对此表示,虽然超市强调这是赔偿,但赔偿应该按实际损失计算。顾客偷拿了超市东西,超市有权没收偷拿的东西,或者要求赔偿等价值的钱。如果要求赔偿相当于商品价值多倍的钱,就是一种变相罚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超市作为企业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晨报记者 刘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