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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4倍
 
  2007年12月7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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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4倍
外企首次列入征税范围

  晨报讯(记者 邢飞)经过近两年的讨论和修改,国税总局昨天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其中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向上调整4倍左右,同时,外资企业征地也被列入征税范围。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税率向上调整4倍左右的同时,对于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据悉,因为目前全国耕地面积的减少,大部分省市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除个别免税情况外,凡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为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此次耕地占用税调整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此外,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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