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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7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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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民告基层政府要上中级法院

  晨报讯(记者 李婧)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是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据悉,“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是一个普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该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涉。同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判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基层法院最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昨天表示,“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就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此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还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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