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红头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现实中,“红头文件”实际上已成为政府具体行为的法律依据,也确实起到了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利益、促进地方发展等积极作用。
但当下,像“红头文件欠条”这样公然违反《劳动法》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违规文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层出不穷,“欠条文件”只是“红头文件”中的一个个例,类似的还有“喝酒文件”、“买烟文件”等。如湖北省汉川市市政府发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任务,湖南省要求女性考公务员要“乳房对称”,河南省沁阳市委、市政府规定只要投资达到5000万,车辆不用受罚、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安徽淮安市规定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购买数百上千条本地特产名烟“一品梅”作为礼品和接待用烟……
“红头文件”是政府的政令,是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体现,透过“红头文件”,人们看到的是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政府展示于社会的公共形象。因此“红头文件”的制定应当是一件十分严肃认真的事,自当“头红身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权益。但是,这些戴着“红头”的政府文件,为行政机关滥设权力、为行政相对人滥设义务,明显存在违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或歧视等种种问题。它们的出笼,不但严重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消弭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更蚕食着公共权力的公信力,让政府付出了比金钱还珍贵的政府信用和形象。
这些荒唐的“红头文件”在不同程度上都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反映了一些地方法治精神缺失、人治大于法治的尴尬现实。在一些官员的潜意识里,“红头文件”错了不是什么紧要事,只要改正了,今后“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就完事了;而且文件的出笼一般都是“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即使责任追究,自然也是“法不责众”,“板子”不会打到哪个人身上。因此,旬阳县国土资源局两位局长对国土资源局红头文件上标注的“此承诺等同欠条”,只是笑称:“当时发文太着急,欠考虑,闹笑话了,有些不严肃。”他们并没有把它当回事,还没有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认识到是干了件违法违规的事。
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笔者以为,对“欠条文件”等事件有关部门应该追查到底,谁提议制定的,哪些人表决通过的,都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应有的惩罚。这样才能使那些掌握公权之部门、个人敬畏手中的权力,不敢滥使权责。不然,真不知哪天天才的官员们又“奇思妙想”,弄出类似的“欠条文件”、“喝酒文件”和“买烟文件”来。
朱海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