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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20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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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禁止法官酒后审案

  据新华社电(记者 吕雪莉)法官酒后不得从事审判活动,不得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握手。近日实施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操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对法官的司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此《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

  《办法》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着装、程序、语言、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法官在开庭审案时必须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女法官严禁化浓妆、染彩发、染指甲,男法官不得随意剃光头、留长发、蓄胡须。《办法》还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得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握手,或有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活动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表示;法官审判时应指导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充分阐述观点,警告制止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讲普通话,不得使用粗俗、谩骂、威胁等语言,不得有倾向性发问、诱导性发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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