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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20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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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纠纷法院应受理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下月起实施

  晨报讯(记者 李婧)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过的商标用在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如今有了法律限制。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纠纷发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傍名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这项司法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强调,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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