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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改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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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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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改判5年
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罚金 法院曾以盗窃罪判其无期徒刑

  许霆被带上法庭。
  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将上诉。
  许霆案吸引了大批记者。

  晨报广州讯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山西籍打工青年许霆因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庭长:对许霆是从宽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许霆当庭表示接受以上判决,不再上诉。

  记者在宣判现场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对于同样定性为盗窃罪,前后两次判决如此悬殊,她的解释是这样的:广州中院两次判决都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次判决没有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中院对自动柜员机如何出现异常及发生什么异常等事实进一步查证,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许霆父亲:上诉到底

  记者采访到许霆父亲许彩亮时,他正准备从酒店出发前往许霆辩护律师处。他说,对于许霆个人以及广大对许霆遭遇采取同情态度的人来说,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已经能够接受了。但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我要上诉到底。对于终审判决很可能维持原判我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明天或者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舆论监督起作用

  在法庭上,十几名人大代表旁听了判决。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一审的判决表示认可,最后,陈舒还表达了对媒体的谢意:“我觉得首先要感谢媒体,尤其在这个案件上体现出来,应该说,通过这个案件,使得社会各界对于我们法院的建设、法官的素质、法律的建设更加重视,这是要感谢媒体的,我作为一个法律界人士,要感谢媒体。” 

  《广州日报》、《深圳商报》供稿

  《广州日报》供图

  【     】

  新闻回顾

  许霆恶意取款案

  2006年4月21日,山西籍打工青年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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