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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自贸协定示范效益大于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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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9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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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自贸协定示范效益大于直接利益

  梅新育

  3年半谈判最终收获了果实,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就此尘埃落地。

  单纯看协定条款,在这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市场准入方面,新西兰的付出似乎大于中国的付出。然而,考虑到两国经济规模差距甚远,2007年中国GDP(折合33700亿美元)是新西兰GDP(折合1020亿美元)的33倍还多;考虑到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新西兰在中国贸易伙伴中的排名则颇为靠后。对中国而言,自由贸易协定直接带来的经济收益显然不如对新西兰那么突出,其主要利益来自于示范效益。

  这种示范效益首先来自于确立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经贸规则,进而推广到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我国要直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确立符合我国利益的某些规则,尚且力有未逮,但完全有力量在某些双边和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做到这一点。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第16条则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2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无法直接取消这两项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的条款,消除其不利后果的最佳策略就是通过区域、双边经贸协定,从而实际上架空这两项条款。

  迄今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世贸组织成员绝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甚少,而发达国家又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地位尤其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前提条件,新西兰在发达国家中率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意义远远不是中新双边贸易额所能体现的。

  示范效益也来自于激励其他贸易伙伴,特别是发达国家贸易伙伴,以采取更加理性的态度处理对华经贸事务,多争取合作互利,少制造、激化贸易摩擦。如果说这种激励对美、欧、日诸国而言多少还不那么非常显著,对于澳大利亚而言,这种激励就相当显著了,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可望提速。

  本文作者为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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