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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判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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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7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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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航空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飞行员辞职被判不赔偿

  晨报成都讯 日前,成都双流县法院对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与3名飞行员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作任何赔偿。律师称,这种因没签劳动合同而导致航空公司败诉的“飞行员辞职”纠纷在全国还是首例。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调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但新公司没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7月6日,飞行员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挽留。去年8月7日,陈勇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国航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国航觉得,裁决裁定的赔偿金太少,而且根本没有达到留下飞行员的目的。去年12月27日,国航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国航称,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对于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法院认为,该文件仅是对招用飞行员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有关支付培训费用的规定,并非是飞行员个人辞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成都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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