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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光致房贬值 业主获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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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7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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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光致房贬值 业主获赔13万

  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曹静) 家中的阳光被邻楼遮挡,业主陈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昨天,丰台区法院对这起采光权纠纷做出宣判,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846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

  2004年5月15日,陈先生购买了本市丰台区太平桥某小区的14号楼。2006年底,陈先生发现其住房南侧房地产公司建设的12号楼影响其住房采光,并因此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其中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在本案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2号楼建造后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为:位于陈先生住房南侧的12号楼的存在,对其住房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的市场价值贬损额为139846元。

  庭审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是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经知悉;并认为关于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12号楼竣工后对14号楼陈先生住房造成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陈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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