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今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进行了认定。
据了解,今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并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据了解,与非法使用信用卡有关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及冒用通过抢劫、抢夺手段而取得的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前三种属于信用卡诈骗,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按照盗窃罪处罚,抢劫、抢夺信用卡并冒充比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以抢劫、抢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