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 程红根)河南省登封市烟草公司的81名职工15年前被迫向公司辞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81名职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李海滨是这81名职工中的一员,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市烟草公司以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裁员,要求“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等。
2005年,李海滨听说登封市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要求回公司上班,但登封市烟草公司拒绝。李海滨等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滨等81名职工1993年7月的辞职行为,具有被胁迫、欺诈性质,所以不应认定为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确认登封市烟草公司和81名职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登封市烟草公司应从2005年9月26日起按标准给81名职工发放生活费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登封市烟草公司应继续履行与81名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驳回了烟草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