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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就该付出代价
 
  2008年5月16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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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就该付出代价

  在国内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常常出现违规行为,由于违规成本低,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导致“后来者”趋之若鹜。而且,投资者即使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没有立案依据等各种原因,维权最后也只能变成一种奢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意义非同一般。其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特点是“数字化”与“操作性强”。如关于内幕交易的界定,“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已经将原先模糊的内幕交易进行了量化。也就是说,只要是内幕交易的相关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就将被提起诉讼,违规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又如某些上市公司频频发生的“利益输送”现象,《补充规定》也给予了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高于150万元的应受追诉。

  《补充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震慑市场中的某些违规者,以往那种视监管制度如儿戏的现象无疑将受到抑制。

  “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大庆联谊案”以及“中科创业案”、“亿安科技案”、“科龙电器案”、“杭萧钢构案”、“德隆案”等案件的发生与查处,是证券市场的一大进步。即便如此,仍有诸多案件没能给市场一个满意的答案,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律上虽有规定,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如今,随着新规的颁布,一切将迎刃而解。

  《补充规定》虽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但仍然存在缺陷。《补充规定》中没有对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背信行为作出任何规定,如“老鼠仓”。尽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这些违规者实施处罚,但也仅局限于行政处罚而已,没有太大的威慑力,其违规成本仍然偏低。因此,对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处罚,笔者以为,亦应在《补充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                    ■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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