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姜葳)从7月1日起,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