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货车运载货物超高,司机却欲强行通过过街天桥,致使桥梁主体结构损坏,造成50余万元损失。记者昨天获悉,肇事司机张念东因涉嫌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朝阳法院。据了解,这是本市首次针对撞桥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此前多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
今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张念东违章驾驶解放牌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区东三环路华威桥桥南过街天桥时,明知其汽车装载的塔吊架子超高,仍强行通过。撞击过街天桥导致桥梁主体移位,桥体出现裂痕,随时有倒塌的危险。由于桥梁主体结构无法修复,必须更换主梁,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此外,在桥梁抢修期间,造成东三环主路事故危桥南段及周边地区的交通出现严重堵塞。事后,张念东自首归案。
检察院认为,张念东安全意识淡薄,过失损害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有三个特点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蒋笑天律师认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损坏的交通设施必须处于正在使用期间。破坏正在修建尚未投入使用的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不构成本罪。其次,损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影响交通正常安全运行的。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上述严重结果存在过失,若持故意的主观心态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