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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9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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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迟到被拒上课 讨学费

  

  晨报讯(记者  武新)上课迟到了十多分钟,被学校拒绝其进入课堂,此后因要求退还学费未果,6岁女童小新(化名)起诉培训学校,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判令被告培训学校退还部分学费144元。

  2007年9月1日,小新报名参加了西城区某外语培训学校开设的课外英语辅导班。据小新的家长介绍,同年11月3日,小新因迟到,被该学校拒绝进入课堂上课达一节课之久。此后,小新便未再到该校上课。

  事发后,小新的家长与学校就此事进行交涉,并希望学校退还一节课的学费,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果。后来,小新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校赔礼道歉,退还学费144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庭审中,被告外语培训学校辩称,按照学校规定,学生迟到5分钟,不得进教室听课,由其他老师安排进行自习。

  事发当天,小新迟到达十多分钟,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听课,当时任课老师没有让其进教室上课,而由老师安排至其他教室自习。

  法院认为,小新向被告学校已交纳学费,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教学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教学机构,固然应该制定制度约束学生的行为规范,但该制度的建立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宗旨。本案中,小新上课迟到,违反了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应怠于履行为该学生当堂授课的义务。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发生争议,致使小新未能接受13节课的授课,校方有过错,应承担返还学费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校方制度的不合理性,不至于给小新造成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产生精神损害的事实。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小新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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