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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扫款 贪污2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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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31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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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扫款 贪污220万
燕山清洁队队长被判无期

  晨报讯(记者 武新)在近8年的时间里,原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如图)利用职权贪污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22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远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2岁的王远利,捕前系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他是从房山区燕山清洁队的一名普通业务员一点点晋升为队长的。他负责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动力事业部等14家单位签订垃圾委托清运协议、道路清扫委托协议以及进行业务结算,是个有实权的人物。

  法院查明,1997年8月至2005年12月,王远利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14家单位给予燕山清洁队的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分别入到物业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的账户中。

  为了隐瞒真相,他向14家业务单位出具物业管理中心等单位发票。而燕山清洁队并没有收到全额垃圾清运费和道路清扫费。他仅将业务款人民币3.19万余元入到本单位账内、人民币3万元作为用餐费用交付本单位,其余业务款人民币185万余元,被其非法截留,据为己有。

  2004年3 月至2006年1月,王远利利用其担任燕山清洁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为本单位从河北省某环卫设备厂购买垃圾箱等环卫设备、从北京市某物资公司采购装修材料、在北京市某汽车修理公司修车的过程中,采用多开、虚开发票金额等手段,侵吞燕山市政管委会拨款及燕山清洁队公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最终,法院查明王远利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20万元,案发后仅追缴2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远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远利在近8年的时间里长期多次侵吞公款,数额巨大,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巨额损失。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此外,继续追缴王远利的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房山区燕山清洁队、房山区燕山市政管理委员会。常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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