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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31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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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三年多 会所还没开
业主五讨违约金

  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小区会所逾期三年半仍未按约定提供康体娱乐设施并交付业主使用,业主李女士第五次将开发商北京中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今年4月16日至7月2日的违约金34372.77元。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03年6月,李女士与中鼎基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位于十八里店观筑庭院小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270多平方米。开发商承诺,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使用会所,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06年1月以后,因开发商逾期一年多未能将包括康体娱乐设施的会所交付业主使用,李女士先后五次将开发商诉至朝阳法院,陆续索赔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月18日以及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 

  在2006年的第一次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区会所应包括哪些设施、会所是否已如期投入使用,会所交付使用是否仅指交付物业公司使用等。李女士以开发商与客户通讯上的宣传为依据,认为会所应包括3500平方米环形水带、室内游泳池、特色健身中心等一系列娱乐休闲设施。

  而开发商则以客户通讯在双方签约之后,不是合同条款为由否认会所包括上述设施。开发商还表示,会所仅指售楼处,物业管理用房和供小区业主开会的地方。上述场所已如期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应视为使用了。此外,李女士作为单个业主,无权要求将会所交付其个人。

  法院确认中鼎基业公司关于会所的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该公司未按约定交付会所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因开发商持续违约,之后,李女士又先后三次就相同的事项提起违约金诉讼,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昨天,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未对此案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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