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白明辉)市民也许尚未注意到,原来超市发还分为“绿底”和“红底”之分。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绿底”超市发因商业经营不善,亏欠大量货款,致使大批债主向”红底“超市发索要款项,为此,“红”方将“绿”方诉至法院。法院日前判决“绿底”超市发停止使用超市发商标并不得授权他人使用。
2000年12月28日,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连锁)获得超市发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该商标下部为红色超市发印刷体字,上部图案系四个F上下两组排列加红框,即“红底”超市发。2002年12月16日,超市发连锁向超市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商业)出具了书面授权书,授权超市发商业有权授权其加盟店使用超市发字号,使用绿色背景白色超市发文字及图案标志,也就有了“绿底”超市发。2006年,超市发商业因拖欠超市发连锁借款及其他供货商货款被提起诉讼。后超市发商业停止经营,人员下落不明,致使大批债主向超市发连锁索要款项。为此,超市发连锁将超市发商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发商业在经营中使用了与超市发连锁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标识对消费者而言尽管存在字体和颜色的不同,但均未构成实质性差异。并且,由于其经营不善,损害了超市发连锁的利益,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目的已失,双方间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