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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25日    目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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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方应先提醒药价
自付超三成需患者同意

  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昨天,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指出了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实施办法》还规定,以下项目也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例如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患者接受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此外,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医院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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