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昨天,引起广泛关注的消费者告强生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在东城法院审结,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年初,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发现一个批次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含有二噁烷。消费者史女士购买了该产品,产品包装上未明确标注具体成分及含量。史女士认为,二噁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强生公司不标明有毒成分,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判令强生公司在其今后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标明含有二噁烷及甲醛,并就未明确标明产品成分一事当庭向她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该产品具有合格标志,原告的孩子使用至今未出现损害后果。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生公司的产品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上标明含有甲醛及二噁烷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故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